纪法教育丨第10期 应当受到纪律处理处分的行为

发布日期:2026-04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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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,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、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公司官微推出专栏——【纪法教育】。

    本专栏内容精选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,聚焦党章党规党纪权威解读,涵盖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重点规章制度的深度阐释。将通过条文解读、案例警示等形式,帮助党员干部准确把握纪法要求,真正把纪律规矩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,在遵规守纪中干事创业、担当作为。

    让纪法铭刻于心,让清廉成为自觉。欢迎持续关注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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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基本释义

  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条规定: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违反党和国家政策,违反社会主义道德,危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,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,都必须受到追究。

    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给予处理处分应当符合的条件

    第一,该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违反党和国家政策,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。

    第二,该行为危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。这是违纪行为的实质性特征。

    第三,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,即有明确的追责依据。

    执纪审查重点

   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、不收手,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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